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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湖区“人才房票”细则来了 大专及以上补贴5-30万元!

无锡房产 时间:2025-03-22 06:51:47 出处: 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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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前

新吴区、锡山区人才房票政策公布

新吴“人才房票”购房补贴

锡山区“人才房票”补贴

好消息又来了

滨湖区人才“购房券”细则公布啦

大专及其以上学历

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哦


滨湖区人才“购房券”实施细则

本细则所称人才“购房券”是滨湖区人民政府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,在购买滨湖区房源库中新建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补贴凭证,仅限用于抵扣购房款,并对涉及资金进行专项管理。本细则公开发布,接受社会监督,人才自愿申领。

申领条件

申领人应在滨湖区就业创业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税,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,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8年。

补贴标准

大专学历、中级工、高级工、初级职称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8年人员,一次性补贴5万元

本科学历、技师、中级职称人员,一次性补贴10万元

硕士研究生、高级技师、副高级职称人员,一次性补贴15万元

博士研究生、正高级职称人员,一次性补贴30万元

该政策与其他市区两级需由区级财政承担资金的购房补贴政策,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(同一套房产)。若其他政策高于本政策的,可先按本政策规定标准发放人才“购房券”,剩余部分继续按其他政策规定执行。


房源范围

由滨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报名,经审核后纳入房源库。具体楼盘信息以“滨湖区人才购房券”小程序公布的内容为准,使用人才“购房券”购房可叠加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优惠销售方案。针对2025年新批售项目,后续可按程序纳入房源库,房源库在政策期间滚动更新。


申办流程

人才申请

符合相应条件的人才在“滨湖区人才购房券”小程序办理资格申领事项。

申领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、学历证明、专业技术资格、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、社保证明或个税缴纳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(结婚登记证件或未婚证明)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、买受人签字且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意向购房合同等申领材料。


1.学历证明

申领人需下载并上传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》或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,若为国(境)外高校,则提供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。


2.专业技术资格、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明

申领人为专业技术人员、技能人才的,须上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(若无评审表,则提供发证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)、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。


3.社保证明

申领人须上传截至申领时最近3个月及以上(不含补缴)在我区连续正常缴纳社保(个税)的证明材料,或在滨湖区同一单位缴纳社保满8年的证明材料。


4.材料真实性承诺书

登录“滨湖人才购房券”小程序下载相应模板。


资格审核

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人才学历(职称、技能)、社保(个税)缴纳情况进行审核;

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领人婚姻情况、意向购房合同及人才“购房券”使用范围进行审核。


 “购房券”发放

通过资格审核后,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“滨湖区人才购房券”小程序向申领人发放人才“购房券”


“购房券”使用

申领人购买入库房源时,将人才“购房券”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并核验,按票面金额一次性抵扣房款,且可抵首付。抵扣首付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付,后按年度与区财政结算补贴资金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网签时,需在合同首页注明人才学历、补贴额度及编号等情况。


 “购房券”结算

项目竣工交付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后,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人才“购房券”、已备案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,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结算手续。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后,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,审议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。


使用管理


1.实名持有

人才购房券实行实名制,一户一房一券,每人限申领一张、只享受一次;人才“购房券”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抵押、提现、转让、赠与等。

2.有效期限
人才“购房券”自发放之日起90日内有效,申领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,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,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。

3.使用规则
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“购房券”申领资格且共有产权的,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。



其他事项


(一)申领人、用人单位、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有欺骗、隐瞒、造假等行为,一经查明,追回已发放补贴,不再享受我区人才安居优惠政策,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
(二)承担行政职能的在编人员,本人不享受人才“购房券”政策。

(三)购房前可换发人才“购房券”,购房后如遇学历提升、更换家庭申领人等,均不可换发。

(四)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。本政策执行之日前,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,或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,均不享受本政策。

(五)本细则即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、市有关规定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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